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
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,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,根据国家药监局、国家卫生健康委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20版),国家卫生健康委、中国医院协会《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》(2019版),原国家食药总局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16版)、原国家卫生计生委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》(2016版),原国家食药总局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(2010版),国家中医药管理局《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》(2010版),世界医学大会《赫尔辛基宣言》(2013版,第7次修订),世界卫生组织《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》(2000版),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》(2002版)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、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,确保受试者尊严、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,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,增强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。
第三条 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、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,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组 织
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: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本伦理委员会”)。
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: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颐园街37号。
第六条 组织架构:本伦理委员会隶属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,下设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(以下简称“办公室”)。
第七条 职责:本伦理委员会负责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、称职和及时的审查。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以及诊断试剂临床试验。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、跟踪审查和复审。办公室负责本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 权力:伦理委员会有权同意/不同意一项临床试验,对已经同意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,暂停或终止已经同意的临床试验。
第九条 行政资源: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,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。医院为伦理委员会委员、独立顾问、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,使其能够胜任工作。
第十条 财政资源:伦理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收取的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费,一切费用的使用均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及《临床试验伦理审查费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
第十一条 本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包括:医学专业人员、药学专业人员、法学专业人员、伦理学专业人员及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员,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。
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/推荐:伦理委员会采用自荐及推荐的方式,并征询本人意见,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。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,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。
第十三条 任命:医院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。伦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任命文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管理部门备案。
接受任命的人员应参加GCP、伦理审查和生物医学研究伦理方面的初始培训和继续教育;应提交本人简历、GCP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;应同意并签署委员声明、利益冲突声明及保密承诺书,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、职业和隶属机构,同意应要求公开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的劳务报酬。
第十四条 主任/副主任委员:本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-2名,均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,负责主持审查会议,审签会议记录与审查决定文件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副主任委员代替主任委员履行职责;副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,则由主任委员书面授权委托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。
第十五条 任期:本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,可连任,最长任期无限制。
第十六条 换届: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,审查能力的发展,委员的专业类别等。换届候选委员采用自荐及推荐的方式产生,医院以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
第十七条 免职: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: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;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;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;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(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)或其他情况,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。
第十八条 调整:因委员辞职或免职,可以启动委员调整程序。根据资质、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/推荐候选委员,当选的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
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: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试验项目的审查,或某临床试验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,可以聘请独立顾问。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,签署保密承诺书与利益冲突声明。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试验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,但不参与投票表决。
第二十条 办公室人员:办公室设秘书1-2名,负责伦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工作人员。
第四章 运 作
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: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,紧急会议审查,快速审查。实行主审制,每个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审查,填写审查工作表。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,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。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,危及受试者安全,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。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,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主要适用于不大于最小风险的研究项目;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,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;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已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;不影响受试者权益和安全的安全性信息审查等。
第二十二条 参会委员:参会委员人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;参会委员应包括各类别委员,并具有不同性别组成。
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:送审文件齐全,申请人、独立顾问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回避,投票委员符合法定人数,按审查要素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,以投票的方式作出审查决定;没有参与审查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。以投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。会后及时传达审查决定。如研究者或申办者等研究相关方对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,可提交复审申请,与办公室人员沟通交流,或向医院主管部门申诉。
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:遵循利益冲突政策,每次审查/咨询研究项目时,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/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。伦理委员会应识别相关人员与伦理审查和科学研究相关的利益冲突,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。
第二十五条 保密:伦理委员会委员/独立顾问签署保密承诺书,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,审查完成后,应及时将所有文件交还给秘书或工作人员,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。
第二十六条 协作:本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,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,保证本机构承担的所有临床试验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,所有临床试验项目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护;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;建立与受试者、研究者以及申办者等研究相关方有效的沟通渠道,对其所关心的问题和诉求做出回应。
本伦理委员会将不断建立和加强与其它伦理委员会的沟通交流,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。
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: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主管部门对其工作质量的定期检查;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;接受独立的、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。本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八条 凡伦理委员会工作中发现超出职能范围的问题与事故,移交有关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,旧版本章程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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